猎才协议
猎才服务合同书 NO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招聘人才,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委托招聘内容
其职位描述,招聘条件及报酬等参考甲方填写《招聘职位登记表》或 甲方书面提供的 相关内容。
以下双方责任
乙方: 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尽快寻猎、筛选或定向猎取合适人选,予以推荐。根据招聘岗位难易程度不同,首批候选人资料应在乙方收到甲方寻访金半个月至三个月内完成。除非甲方同意延期,否则乙方应及时全款退还甲方寻访金,本合同同时终止。
2 、乙方应对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查证,向甲方提供的背景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3 、乙方在征得甲方和候选人的同意后,组织双方面试。首轮面试原则上应在乙
方指定地点进行。面试后,若甲方认为候选人不合适,则由乙方重新推荐人选,直到甲方录用(含试用)乙方人才为止。
4 、人才上岗半年内,乙方应不定期对甲方和人才跟踪服务,配合协调有关矛盾。
5 、乙方有责任对获知的甲方声明保密的商业信息保密。
甲方: 1 、甲方应保证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企业背景资料和委托招聘的职位条件、要求、客观真实,并严格遵守乙方服务规则,及时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2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选背景资料或人才面试后三日内,甲方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开展工作。如需异地面试,甲方应负责面试期间候选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3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候选人或背景资料推荐给第三方。如甲方将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安排在甲方其它岗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在保用期内,因甲方更改被推荐人的待遇和职位,导致被推荐人离职,乙方将视同推荐成功。
4 、甲方不得以招聘或储备人才为名,而达到窃取人才知识的目的;
5 、甲方不得利用候选人窃取其原工作单位之商业秘密,一切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在面试中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人才联络方式,不得未经乙方同意,私下直接与候选人联络,在人才录用上岗前只能通过乙方与人才联络。
6 、乙方推荐的人才到甲方报到试用,甲方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录用者的报到时间、职位、待遇等情况真实、客观通报乙方。
7 、甲方在付清乙方录用人员服务费的前提下,若录用人员在两个月之内离职, 乙方经核实后将免费继续推荐合适的候选人,直到甲方录用新的人选上岗试用,至此乙方对甲方该职位服务责任终止。
8 、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才若未被录用,则甲方在 12 个月内不得录用(包括兼职或其他工作形式),否则将视同乙方推荐成功,甲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在该人才报到后一周内向乙方全款付请该人次服务费。
9 、甲方若要求乙方在异地定向猎取,则乙方所派遣的人员在异地由于猎取相关人员而发生的食宿费用都有甲方承担。
三、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及退款约定
1 、根据国内同行收费标准 ( 录用者年薪的 30%) ,本次招聘服务费为录用者年薪的 _____ ,具体金额 _____ 元 / 人次,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 30% 作为寻访定金,人才上岗后一周内,结清该人次服务费余额,逾期甲方每天将按服务费的 5% 加付乙方滞纳金。
2 、由于甲方中途改变招聘意向或拖延到岗时间,以及其他非候选人因素等原因致使符合甲方要求的面试合格人选未被聘用,且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则乙方不再退还寻访金;非甲方原因下, 甲方在合同期内面试了乙方推荐的人选而未录用,且要求中止猎才服务,寻访定金不退还 ;甲方也有权按以上条款继续委托乙方招聘其他职位,寻访金在本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3 、甲方按以上条款付清乙方全部服务费,若录用人才在两个月内离职,甲方无需乙方继续推荐人选,要求终止合同,则乙方退还甲方该人才服务费的额度为: 30 天内退还总服务费用的 50% , 31-60 天内退还总服务费用的 30% 。
四、附则
1 、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则需付对方服务费标的三倍。
2 、双方不得猎取对方的员工,否则赔偿对方损失费四至八万元。
3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4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
5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 ( 复印或传真件有效 ) 。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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